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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股票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 多地证监局出手!

发布日期:2024-11-22 12:23    点击次数:120

私募股票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 多地证监局出手!

  2020年至2022年的历史减持行为被监管关注。

1. 基本面分析:通过研究公司的财务状况、行业前景和竞争优势等基本面因素,选取具有潜力的股票进行投资。基本面分析可以帮助投资者找到被低估的股票,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。

  近日,多地证监局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后的行为开罚单,事由为多个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一定比例后,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或通知不充分,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较晚或内容不准确,损害投资者利益。

 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,涉及的减持情况溯及两三年前,有的甚至发生自2020年以来,显示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高度关注。

  此次集中被罚的对象均为上市公司持股5%以上的股东,减持比例达到1%,相关被罚对象多为私募机构,部分为自然人,更有知名AMC机构。在市场人士看来,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主体,作为上市公司股东都需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,提高信息披露质量。

  过往减持信披被严查

  近日,多地证监局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后的行为“亮剑”,直指股东是否及时、准确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。

  1月19日江苏证监局披露两张罚单。具体来看,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11日至次年12月23日期间,作为南京熊猫持股5%以上的股东减持951.84万股,占南京熊猫总股本的1.04%,却未就减持比例达到1%的事项要求南京熊猫予以公告。

  这导致南京熊猫迟至2022年4月25日才补充披露,信息披露不及时。为此,江苏证监局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。

  另一张罚单关于“股东减持后晚告知上市公司”。江苏证监局指出,陈竞宏作为华达科技5%以上的股东,在2022年1月11日至当年7月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55.64万股,占该公司总股本约1.04%。而陈竞宏在当年8月1日通知华达科技的减持情况,上市公司直到11天后才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情况。

  在江苏证监局看来,上述情况涉及两项违规行为,一是陈竞宏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%的次日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;二是上市公司未及时公告陈竞宏权益变动情况,信息披露不及时,齐靖作为董秘未能勤勉尽责,对未及时披露负有直接责任。为此,华达科技、陈竞宏、齐靖均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。

  青岛证监局1月18日的通告也与上述情形相似,属于“股东晚告知”行为。据悉,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作为威奥股份的持股5%以上股东,在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减持威奥股份455.64万股,占总股本1.15%,直到2022年9月13日才将上述减持情况通知威奥股份并予公告。

  青岛证监局表示,该合伙企业未及时履行通知公告义务,决定对上述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  此外,证监局的罚单中还出现“告知不充分”的情况。据悉,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世邦投资”)作为威龙股份股东,与5%以上股东深圳市仕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。2022年7月20日中世邦投资减持威龙股份股票占总股数的0.26%;2022年10月27至2022年11月3日另一一致行动人王勉减持0.27%;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11日中世邦投资又减持0.73%。上述权益变动触及1%的信息披露要求。

  然而,中世邦投资将权益变动情况告知威龙股份时,仅告知了后两个时间段的变动情况,未包含2022年7月20日的变动情况,导致2022年11月12日披露的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》中变动比例披露不准确。

  山东证监局在1月19日表示,对中世邦投资出具警示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

  减持行为严监管进行时

  事实上,不仅股东减持后的行为受到监管关注,近期地方证监局也严查上市公司股东超比例减持现象。

  据悉,1月15日浙江证监局对五洲新春的高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,称该高管在2023年12月减持股数超过减持计划2万股,超额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.005%,成交金额约46万元。

  相关高管向上市公司上缴误操作超比例减持部分的收益31.38万元,同时完成超比例减持的2万股公司股票的回购,成交总价为38.1万元。

  1月初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也对超额减持进行处罚。秦安股份一名前高管超比例减持2.13万股;杰普特的高管超比例减持9784股。两名相关人士均表示回购超比例减持的股票。

  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行为一直是市场热议的话题,主要因为个别存在恶意圈钱套现的可能;相关违规减持行为较多;减持盘对低迷市场带来的冲击等。

  为此,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,将减持行为与分红挂钩;同时合理安排减持节奏等。

  具体来看,上市公司存在破发、破净情形,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、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%的,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。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;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的,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。

  此外,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私募股票,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;鼓励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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